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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通过11条补充意见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 2016-08-02 11:03:04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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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沈阳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11条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包括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比例、商住或酒店式公寓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买自住型公寓可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可帮大中专毕业生解决"首付难"、商业用房也能做"房等内容。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意见提出,将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比例。凡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不低于50%;全市行政区域内(除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区、康平县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0%;城市核心区域适当提高比例,楼面起拍价在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5%。

意见还称,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5年未售出的商业、办公项目,具备条件的支持开发企业调整其使用功能。

此外,在商业用地上已经建设的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以及原规划用途为商业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以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意见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具体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有关规定分2年(第一年60%、第二年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自住型公寓方面,则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助型公寓;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非人防面积地下停车位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办理出租、出售,经批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意见还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允许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针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购房,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首付分期付"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贷款优惠利率等支持。

针对大中专毕业生购房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累计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商业用房也能做"房"。居民家庭单独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超过50平方米,或新建办公用房超过80平方米的,可以办理落户,购房人子女可选择该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而各地区政府需配建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优先以收购库存商品房的方式解决。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调配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的,原则上要通过购买或租赁商业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22条")意见颁布实施以来,1-6月份,沈阳全市商品房备案面积81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7%,其中商品住房备案面积69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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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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